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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印发《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工作办法》通知

时间:2019-03-26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工作办法》的通知。该工作办法明确,2009年4月1日原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国土资源部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聘任办法》同时废止。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咨询作用,保障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是自然资源部特别聘请,符合一定条件、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履行自然资源监察专员职责的民主党派成员、工商联成员和无党派人士。

      第三条 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工作积极热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作风正派;

           (三)热心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有较高的自然资源管理相关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

      (四)本人自愿应聘,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五)在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的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从事(曾经从事)与自然资源管理关系较密切的有关工作,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副司(厅、局)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

      第四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人员的,不得聘请为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

      第五条 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由自然资源部商请中央统战部在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社会团体、有关单位和无党派人士中考察提出人选,并征得本人、所在党派及所在单位同意。自然资源部确定有关人选,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聘任。

      第六条 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的聘任期限每届五年,受聘期满自动解聘。

  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以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一届。

      第七条 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部商中央统战部予以解聘,书面通知本人、所在党派和所在单位:

      (一)受聘期间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情形的。

      第八条 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的重大工作部署、决定;

      (二)参与监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研究,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有关决策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四)参加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调研;

           (五)参与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自然资源权益损害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六)反映人民群众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情况。

       第九条 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阅读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二)了解自然资源管理的有关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参加有关政策的制定和理论问题的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反映和转递来信来访、检举、举报、申诉和控告等情况;

      (四)参加自然资源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五)向自然资源部及其有关司局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

      (六)参加有关工作和活动时,享有同级别人员的待遇。

      第十条 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积极参加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工作,建言献策,提供咨询;

      (三)维护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五)以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身份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事先征得自然资源部同意,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六)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密。

      第十一条 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参加自然资源部组织的活动时,由自然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差旅费用。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指定执法局负责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的组织联络工作:

      (一)组织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阅读有关文件,

  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参加业务培训;

      (二)组织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参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开展调研、检查和咨询等活动;

      (三)认真处理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转递的各类来信、检举、举报、申诉和控告并给予答复;

      (四)不定期召开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加强和改进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工作的措施;

      (五)建立与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参与自然资源工作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反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的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自然资源部予以表彰、奖励,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打击报复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的,由自然资源部协同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4月1日原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国土资源部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聘任办法》同时废止。